第一章
第二章
第三章
第四章
第五章
第六章
第七章
第八章
协会自律公约
 
第四章 组织机构
 

   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。
   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:
    1、制定和修改章程;
    2、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;
    3、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    4、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计划,决定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宜。
   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   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。
   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本会的执行机构,每届任期五年。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。
   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:
    1、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    2、选举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;
    3、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    4、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
    5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   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每届任期五年。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1、3、4、5项的职权。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,如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    第二十一条 本会根据需要,可聘请国内外有影响的技术和管理专家为本会的名誉会长和顾问。
   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    1、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    2、在行业内有一定影响;
    3、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;
    4、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    5、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;
    6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    7、热爱协会工作,责任心强。
   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,可连选连任,但任期最多不得超过两届。
   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。
    第二十五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    1、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;
    2、检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;
    3、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;
    4、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。
   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设秘书长一人。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,负责处理日常事务。
    第二十七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    1、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    2、协调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开展工作;
    3、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常务理事会决定;
    4、决定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    5、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
 
 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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